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五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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