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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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О號嚴股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裁定延押二月,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裁定延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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