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訴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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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七三號
原告丙○○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提起追加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工作損失、減少勞動能力、醫療費、增加生活支出、車輛毀損等損害部分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柒仟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所提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追加之訴部分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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