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黃裘涵 被告 陳遠志 被告 王千琪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陳遠志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告陳遠志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將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王千琪,致侵害原告前述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之規定請求塗銷上開移轉登記並回復被告陳遠志所有。而被告陳遠志否認該債權,復被告所為是否害及原告前述債權,因該債權存在與否及其數額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審理中(原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判決認無該債權而駁回原告請求),該件民事訴訟結果為本件先決問題,故本件有裁定停止之原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