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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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司光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