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黃裘涵 被告 陳遠志 被告 王千琪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停止事由消滅(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判決確定而終結),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就前項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以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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