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26號原告 林昆龍 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原告任職於被告處時,所擔任之職務範圍內容之相關約定全本(不得提出節本,原本則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以供核對)。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本院依兩造聲請傳訊證人 丁氏貴陳竑妤 於上開期日訊問證人。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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