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佳鴻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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