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 林銀波 即 林榮宗 之繼承人
林碧蓮 即林榮宗之繼承人 林碧桂 即林榮宗之繼承人 林東昇 即林榮宗之繼承人 林坤源 即林榮宗之繼承人 林坤導 即林榮宗之繼承人 林思君 即林榮宗之繼承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被上訴人 謝黃 免即 謝茂之 繼承人
謝麗卿 即謝茂之繼承人 謝文清 即謝茂之繼承人 李紀美 即 李永發 之繼承人 李秀娟 即李永發之繼承人 李意文 即李永發之繼承人 李意順 即李永發之繼承人 李秀蓮 即李永發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黃免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