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平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複代理人 褚瑩姍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曾子涓 (原名 曾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建亨
陳亭 均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曾子涓其餘之反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被告曾子涓其餘之反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