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黃敬元 上列聲請人黃敬元因與相對人 陳詠森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敬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含債務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之事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號全部)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詠森(住臺中市○區○○里○○路○○○○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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