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烏汝蘋
相 對 人  烏汝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
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
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裁判參照),且此項請求救助
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應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固提出其民國101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診斷證明書
,以釋明其為無資力者,惟其105年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在105、106、107年度
皆有來自香港商永久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誠保
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全年所得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473,007元、106,674元、461,610元,且聲請人於
聲請狀中自陳相對人於107年6月將兩造被繼承人之郵局存
款149,348元、勞保家屬死亡給付137,400元返還聲請人,
就此尚難認聲請人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又聲請人為00年0出
生,正值壯年,而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並無聲請
人因病無法工作之記載,依該診斷證明書所載病症,亦難認
聲請人因此無法工作,本件回復繼承事件之裁判費僅1,440
元,尚非過鉅,考量聲請人並非無所得,又正值壯年並非無
工作能力,尚難認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揆諸首開法條
及判例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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