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黃怡瑜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