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己○○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庚○○
戊○○丙○○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67,144元(計算式:16,913平方公尺×1,100元×1/9=2,067,1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9,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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