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7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5年度除字第6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展匯股份有限│華南銀行新│000000000000│855,417元│94年10月14日│JC0000000│││公司│興分行│││││├──┼──────┼─────┼──────┼────────┼───────┼──────┤│2│貝茂股份有限│華南銀行東│000000000│326,499元│94年10月14日│PC0000000│││公司│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