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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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財務吃緊,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曾於97年6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自承其目前任職於斯巴克環保工程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而其與遠東商銀為前置協商程序中,遠東商銀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60期、12%、月付金9,785元」,聲請人仍表示無法負擔而協商不成立等情,有更生聲請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遠東商銀民事陳報狀暨所附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可參。惟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建議清償方案記載其每月可還款1萬元,而遠東商銀在聲請人建議金額之範圍內,提出月付9,785元之還款方案,聲請人竟拒絕接受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顯有能力支付債權銀行所提之月付9,785元之還款方案,是聲請人應非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
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在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是於評估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能力時,並非任其主張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債務能力降低之人,反而更容易進入更生程序之歧異現象,是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家人人壽保險費用支出、子女補習費用之支出、每月數百至千餘元之行動電話費用支出,均非生活之必要開銷,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平均之月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後,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併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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