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0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1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2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3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4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5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6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7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8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0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1號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2號

原告 留建閔

黃美春

陳燕妮

陳依苓

藍文淵

張美真

劉子同

曾國枝

李尚儒

游美華

游鎧遙

游美惠

鄭展志

被告 卿也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卿也白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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