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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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卿也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卿也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對告訴人甲○○佯稱自己係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下稱華碩公司)品保處之處長,可以幫忙介紹工作,並要求告訴人甲○○找人認購華碩公司子公司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下稱和碩公司)未上市之股票,使告訴人甲○○信以為真,力邀告訴人乙○○一同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萬元價格,各自認購5張和碩公司股票,告訴人甲○○並於98年11月初某日在桃園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先交付其認購之5張股票所需金額10萬元予被告,嗣於3日後在桃園縣○○市○○路000號國泰大樓前將告訴人乙○○認購部分之10萬元交付被告,被告並告知1週後會將股票郵寄至告訴人甲○○等人之住處。詎被告於收款後,並未交付告訴人甲○○等人股票,且經告訴人甲○○致電華碩公司更發現被告並未在華碩公司任職,告訴人甲○○等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卿也白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卿也白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於99年3月31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4月28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4月28日桃檢堂冬99偵2550字第34007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661卷第5頁),惟被告卿也 白嗣 於114年5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緝卷第5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