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
原告 周志鏵
被告 黃閔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
原告 周志鏵
被告 黃閔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