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

原告 周志鏵

被告 黃閔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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