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鄭月嬌
上列聲請人因佶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佶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國稅局之清算申報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7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9號、108年度司聲字第469號、109年度司聲字第211號、109年度司聲字第43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12號、110年度司聲字第417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79號、111年度司聲字第46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238號、112年度司聲字第534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4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506號等民事裁定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