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7號
原告 李涵茵
被告 高培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7號
原告 李涵茵
被告 高培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