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零點壹伍公克)、第參級毒品氟硝西泮零點貳玖公克與吸食器壹具,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