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丙○○
乙○○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茂群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案件的事實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