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江河
相 對 人  高道康
相 對 人  高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原
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
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
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
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
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目
前名下無任何財產,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所得資料,聲
請人於民國98、99年度均無所得收入,所得資料皆為零,亦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
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再查,聲請人對相
對人起訴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現由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
419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
自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即能知悉其勝負
之結果,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自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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