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柏沅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19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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