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趙珮蘭
陳國偉
被 告 張欣怡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參仟
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