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叡
被 告 陳水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叡
被 告 陳水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