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叡
被   告  陳水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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