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呂彩鳳
       倪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廖仲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彩鳳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0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 倪瑛瑢 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0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四,原告呂彩鳳負擔百分之三十
六,原告倪瑛瑢負擔百分之二十。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參
元為原告呂彩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肆拾伍
元為原告倪瑛瑢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呂彩鳳自民國90年7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公
司,於107年12月21日離職,其自102年11月1日起,擔任
財會部資深專員,月薪新臺幣(下同)40,240元,自103年
10月1日起月薪調升為41,900元,後於104年10月1日起調
升為43,900元,復於105年10月1日起調升為46,100元,至
106年10月1日起再度調升為47,500元。原告倪瑛瑢自91年
1月1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於107年12月21日離職。其於
102年12月20日以後,係擔任財會部專員,月薪31,860元,
自103年1月1日起月薪調高為32,500元,後於104年1月
1日起調升為33,400元,復於105年1月1日起調升為34,
300元,至106年1月1日起再度調升為35,300元,自107
年4月1日起又調升為36,800元。被告公司自103年1月1
日至104年2月28日止,正常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30分至下
午5時10分,中午休息時間40分鐘;104年3月1日起至10
7年12月21日離職日為止,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
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1小時,但原告2人均適用彈性工
時,上、下班時間可彈性延後1小時,以工時滿8小時為準
。原告2人任職期間,被告就原告2人超出法定工時部分,
均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呂彩鳳自103年2月
24日起至107年12月21日止,累積延長工時工資達192,932
元;倪瑛瑢自103年2月24日至107年12月21日止,累積延
長工時工資達90,036元,為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
1、2款,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彩
鳳192,9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倪瑛瑢90,0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不否認原告2人之上下班刷卡紀錄,顯示
渠等有逾正常下班時間仍停留於工作場所之事實,惟否認原
告在超出正常工時之時間有提供勞務,渠等不但未舉證以實
其說,呂彩鳳、倪瑛瑢離職前最後一個月分別主張加班時間
達107分鐘、90分鐘,然而該月原告2人晚間6時以後之寄
信紀錄為0,並無將勞務成果回報予主管或同事,自難認原
告確有提供勞務。且與原告相同部門且工作內容類似之財會
專員 李虹慧 於原告離職前兩個月即107年11、12月間,晚於
午後6時離開公司之次數僅有1次,可見原告2人之工作量
並無加班之必要。勞工於工作時間結束後仍逗留工作場所休
息、聊天、上網等情況於社會屢見不鮮,本不應逕以上下班
刷卡時間等同於工作時間,被告調閱原告於下午5時30分後
使用公務電腦上網數據,發現原告2人均有下班後大量連線
至購物網、團購網與不知名網站之瀏覽紀錄,更可合理推論
原告下班時間逗留工作場所,係為處理個人私事,並無提供
勞務。縱原告確有提供勞務,依被告公司之工作規則,員工
因工作需要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加班
申請,員工加班之時數須以加班申請單所載為依據,原告並
未依工作規則事先申請加班,兩造間並未成立加班合意,僅
為原告片面延長工時,提供勞務時亦未受被告指揮監督,事
後亦未經被告追認並受領其勞務,則並非合於規定之加班,
原告自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加班費
。縱認原告得請求加班費,惟被告所採彈性工時僅能延後上
下班時間,不能提前上、下班,故在上午8時30分以前提前
上班之時數不得計入工時,倪瑛瑢將提前上班之工時計入工
時,而據以計算加班時數,乃屬錯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呂彩鳳於90年7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於107年12月21
日離職,其自102年11月1日起,擔任財會部資深專員,月
薪40,240元,自103年10月1日起月薪調升為41,900元,後
於104年10月1日起月薪又調升為43,900元,復於105年10
月1日起月薪又調升為46,100元,至106年10月1日起月薪
再度調升為47,500元。
㈡倪瑛瑢於91年1月1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於107年12月21
日離職。其於102年12月20日以後,係擔任財會部專員,月
薪31,860元,自103年1月1日起月薪調高為32,500元,後
於104年1月1日起月薪調升為33,400元,復於105年1月
1日起月薪又調升為34,300元,至106年1月1日起月薪再
度調升為35,300元,自107年4月1日起月薪又調升為36,8
00元。
㈢原告2人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其中103年1月1日至104年
2月28日止,正常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30分至下午5時10分
,中午休息時間40分鐘;104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1
日離職日為止,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
分,中午休息1小時。但原告2人均適用彈性工時,上、下
班時間可彈性延後1小時,以工時滿8小時為準。
㈣原告呂彩鳳自102年12月20日起至107年12月21日止之上下
班打卡時間如原證二所示(本院卷一第7-23頁);原告倪瑛
瑢自102年12月20日起至107年12月21日止之上下班打卡時
間如原證二所示(本院卷一第24-41頁)。
㈤被告公司之工作規則規定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應填寫加班
申請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加班申請,但原告在離職日回溯5
年內,並無申請加班紀錄。
㈥原告係於108年2月15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被告請求加
班費,該申請調解內容於108年2月22日送達被告,此前原
告未曾向被告請求加班費。
㈦若原告確有延長工時之事實及必要,原告2人就103年2月
23日以前之加班費請求權,皆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被告
得拒絕給付。
㈧若原告呂彩鳳請求加班費為有理由,被告對於呂彩鳳主張之
加班時數、所計算之加班費金額不爭執。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是否確有於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其工作量有無延長工
時之必要?倪瑛瑢計算之延長工時時數,是否正確?
㈡若原告確有加班,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有無理由?其分別得請求之
加班費金額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2人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其中103年1月1日至104年
2月28日止,正常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30分至下午5時10分
,中午休息時間40分鐘;104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1
日離職日為止,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
分,中午休息1小時,但原告2人均適用彈性工時,上、下
班時間可彈性延後1小時,以工時滿8小時為準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32頁反面、第267頁反面),
故上開時段為兩造約定工時之範圍,應堪認定。又原告2人
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7年12月21日止之週一至週五,上
下班打卡時間如原證二所示(本院卷一第7-23、24-41頁)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2頁反面),由該上下
班打卡紀錄,可知原告2人多有晚於正常下班時間離開公司
,在公司停留時數超過正常工時之情形,原告據此主張其係
提供勞務而延長工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被告則否認原
告於正常工時外有提供勞務,亦否認原告之工作量有延長工
時之必要,並以原告未依工作規則申請加班,縱有加班亦未
經被告同意,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云云置辯。經查:
⒈按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在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為
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則以工資為對待給付,勞動基準法第24
條雖規定雇主對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工負有給付延長工作時
間工資的義務,惟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如有使勞
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須經勞雇雙方同意,雇
主並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又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
,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
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且雇主對於勞工在其管領下的工作
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故勞工在正常
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
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
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
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
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
,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
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最
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勞動事件法已於109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是本件仍有勞
動事件法之適用。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明定:「出勤紀錄內
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
行職務」,其立法理由略為:「勞工就其工作時間之主張,
通常僅能依出勤紀錄之記載而提出上班、下班時間之證明;
而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之權,且依勞動
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並保存5年,該出勤紀錄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
鐘為止,如其紀錄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雇主亦可即為處理
及更正,故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
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
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
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
務;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
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
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
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
⒊原告2人之上下班打卡紀錄,既顯示渠等在公司停留時數,
有超過正常工時之情形,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即得推
定原告2人在該上、下班打卡期間內,係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職務。被告雖提出原告2人106年11月14日至107年12月10
日下午5時30分後之上網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16-317頁)
,欲推翻此一推定,惟被告提出之上網紀錄,僅有各網站點
擊次數、排行,並無原告2人歷次上網瀏覽該網站之時間紀
錄、累積時數,僅可得證原告2人曾於正常下班時間後上網
,且瀏覽之網站其中有購物網站,但單憑該瀏覽紀錄,仍無
從辨別原告2人上網之具體、特定時間,而不足以反證證明
原告停留在公司之時間皆在上網瀏覽網站,無執行職務事實
,是被告此部分之舉證,尚不足以全數推翻原告2人於正常
工時外有提供勞務、執行職務之推定。
⒋被告公司之工作規則第32條明訂:「本公司依第31條辦理後
,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填寫『加班單』,經權責
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第32條之1亦明揭:「
員工加班之時數須以加班申請單所載為依據,若員工未依前
條程序申請加班者,應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即按時打卡上下班
」(見本院卷一第166頁反面),而原告於離職時回溯5年
內並無申請加班紀錄乙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
第232頁反面),惟與原告同為財會部門會計之證人 郭澍虹
已證述:我任職期間,歷任會計經理有口頭告知會計部門基
層員工不能申請加班費,因為公司說會計部門不得申請加班
費,我們就不會申請,我也從來沒有申請過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50頁反面、251頁、251頁反面);與原告同為財會
部門會計之證人 謝華善 亦證述:董事會開會前要準備開會通
知、資料、分析財報的時候會需要加班,我的印象老闆沒有
說我們可以申請加班,我從來沒想過要申請加班費,我們同
儕之間的想法是公司不會給加班費,沒有印象會計主管有說
一定不能申請加班,但公司文化就是這樣,公司主管沒有說
可以申請,行政部門、會計部門歷來的文化就是沒有人在申
請加班費。我們的想法是老闆要求我們在什麼時間內把工作
做完,我們就會進而要求自己在時間內完成,可是如果公司
可以申請加班費,老闆看你工作辛苦,應該會跟你說你工作
到這麼晚可以申請加班費,可是老闆從來不說,我們要領這
份薪水就會乖乖把事情做完,就從來沒想過要申請加班費,
可是實際上老闆也從沒說可以申請加班費。我從來沒試著申
請過,在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前,就我所知只有一次有1個同
事很晚被派出去,執行董事跟她說可以報加班費等語綦詳(
見本院卷一第254頁反面-256頁)。證人即現任財會部經理
郭景玫 雖否認曾告知不能申請加班(見本院卷一第263頁反
面),但其並不否認會計部門向來無人申請加班(見本院卷
第263頁),並證述:僅有一次員工因被指派外出,無法正
常下班時間返回,我主動告知可依實際回來時間申請加班。
會計部門向來不申請加班,從來沒有其他人自己提出加班申
請,只有我親自跟某個會計人員說可以申請加班,以及原告
2人離職後有人提出要申請,我跟總經理討論後核准的,沒
有其他人提出申請後,被我退回去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
2頁反面-263頁、263頁反面、264頁反面)。被告雖以郭
澍虹離職時與被告有嫌隙、謝華善與原告友好並同日離職為
由,質疑郭澍虹、謝華善之證詞偏頗,惟證人郭景玫明確證
陳:財會部門人員於月初結帳時,偶爾需要加班(見本院卷
一第261頁反面),可見會計人員於月初結帳時,會有需加
班之情形,並非全然不需加班,然而證人郭景玫卻證述會計
部門向來無人申請加班,唯獨遭臨時外派,無法於正常上班
時間返回,及人力縮減後剩餘人力工作增加之特殊情形,才
由郭景玫主動告知可申請加班,此核與郭澍虹、謝華善證述
會計人員均認知不能申請加班一情吻合,應足以認定被告公
司雖有申請加班制度,但原告所屬財會部門之管理階層長期
以來抱持所屬人員原則上不得申請加班,除非主管主動告知
准予申報加班之態度,而形塑不論會計人員之工作負荷有無
加班需求,或是否實際加班,均不能申請加班費之文化,故
會計人員長期以來縱有加班之需求及事實,亦無申請加班、
請領加班費之權利意識,因而消極不申請加班。則在原告等
會計人員實際上並無可正常申請、執行之加班制度前提下,
自不能徒以原告未依循工作規則申請加班,論斷原告並無加
班之事實及必要,及其加班未獲被告同意。
⒌依證人郭澍虹證述:我們一般會計是在月初結帳,被告是上
櫃公司,每月10日要公告營收,主管規定我們在3、4個工
作天內要把全部的帳結完,每月月初結帳這幾天就會比較忙
需要加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0頁);及證人郭景玫證稱
:財會部門月初結帳時偶爾需要加班(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反面),佐以原告呂彩鳳、倪瑛瑢亦陳稱:被告公司規定3
天全部帳要做完,結帳的工作是一棒接一棒,應收做完沒問
題,成本才能接著下去做,前面工作延遲的話,最後一棒做
成本的就要留下來加班做完,結帳要3天內做完,所以通常
在結帳的時候必須加班才能做完(見本院卷二第10頁反面、
第11頁),證人謝華善復證述:(問:什麼樣的情形下需要
加班?被告公司有要求加班嗎?)老闆要求在時效前完成,
且老闆就在後面等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4頁反面),可
知包含原告在內之會計人員於月初之結帳工作具時效性,被
告公司要求必須於3天內完成,因而在月初進行結帳工作時
,常有為求時效內完成而加班之情形,此由原告提出之原證
四作帳資料,如為正常下班時間以後才建檔或修改、列印者
,日期多為月初(見本院卷一第186-221頁,其中本院卷一
第205-217頁之報表,被告曾辯稱係郭景玫製作,然證人郭
景玫、謝華善、郭澍虹皆一致證稱為呂彩鳳製作,見本院卷
一第252、259頁-259頁反面、264頁反面,被告此部分所
辯自不足採),及原告之上下班打卡紀錄顯示延後下班之日
期集中在月初(見本院卷一第275頁反面-313頁),皆可得
證,而此亦為主管郭景玫所明知。被告既明知要求結帳工作
於3日內完成,可預見會計人員可能會需要加班,仍要求於
時效內完成,更對會計人員為進行結帳工作而加班從未制止
或為反對,而予以受領,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與包含原
告在內之會計人員,已就為進行結帳工作而延長工時達成合
致意思表示,則包含原告在內之會計人員為結帳而加班提供
勞務之時間,即屬被告應給予加班費之延長工作時間,本院
基此因認原告2人於每月月初前3個工作天,確有需執行結
帳工作而因此延長工時之必要,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告2
人加班之事實,未制止而受領其工作成果,即應給予加班費
。從而原告2人於每月月初前三個工作天,如有晚於正常下
班時間(104年3月1日以前是下午5時10分,104年3月
1日起是下午5時30分)離開公司,在公司停留時數超過8
小時之時數,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應認係進行結帳工作
而延長工時,而有加班必要。其中倪瑛瑢部分,因被告公司
之彈性工時制度僅能延後下班,不能提前上班,此經被告提
出人力資源部之解釋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83頁)
,並與證人郭澍虹、謝華善、郭景玫所述一致(見本院卷一
第249頁反面、254頁-254頁反面、261-261頁反面),倪
瑛瑢主張之加班時數,有部分誤將提前上班之時間計入正常
工時,因而增加加班時數,本院於計算時已予扣除。
⒍被告雖辯稱:同為財會部門之會計人員李虹慧、謝華善不常
加班,可證原告2人並無加班必要。證人郭景玫亦證述:我
常看到原告2人上班在看股票、網購,上班時間做私人的事
(見本院卷第262頁反面),惟原告2人對此已解釋:結帳
的工作是一棒接一棒,謝華善當時負責的是應收,應收做完
確定沒有問題,成本才能接著做,8月份工作重新調動,應
收變成是李虹慧做,應收出來後,成本才能接下去做,呂彩
鳳就是負責做成本,倪瑛瑢是負責做應付帳款的部分,另負
責成本的費用部分,費用中較會延遲到的是人事費用,要等
人事部門把人事費用整理資料出來給倪瑛瑢才能作,倪瑛瑢
必須把所有費用在第二天全部做完,第三天才有辦法把資料
給呂彩鳳做接下來的成本,如果人事部門薪資資料延遲交付
,譬如第二天下班前才給,倪瑛瑢當天就必須加班才能做完
(見本院卷二第10頁反面、11頁),核與證人謝華善證陳:
(為何原告2人需要加班,你不需要加班?)我們工作內容
不一樣,我是負責銷貨,我要先第一手做出來,等我完成原
告才能做,也可能原告要求工作的準確度比我高,且成本的
東西跟別的單位關聯較密切,如果別的單位有一點小出入,
呂彩鳳就要花很多時間找,需要跟別的單位搜尋資料。倪瑛
瑢要花很多時間入帳,我的工作是只要一個月總結,報表數
字有符合就可以結案,跟原告要找很多小出入的東西不一樣
等語無違(見本院卷一第255頁-255頁反面),本院審酌作
帳工作有先後順序,限定3天完成之前提下,因前階段進度
延遲而排擠、影響後階段之可用時間,進而產生加班以達成
時效之需求,乃合理而不難想見。又原告及謝華善、李虹慧
雖均為會計人員,但工作內容、負責項目確有不同,此觀原
告提出之各會計人員工作內容及時數自填表,即可得知(見
本院卷一第222頁),則每人工作量、工作所需時數因此有
差異,亦屬事理之常,被告逕以謝華善、李虹慧不常加班,
即謂原告2人之工作量並無加班必要,尚屬率斷。至原告所
主張每月前三個工作天以外之加班時數,被告已爭執加班之
必要性,而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原告確有加班必要,
故未列入兩造合意之延長工時計算。
㈡原告呂彩鳳、倪瑛瑢各得請求加班費91,653元、34,245元:
⒈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勞動基準
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原告2人在103年2月24日至107年12月21日期間,分別有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加班時數,已認定如前,而被告從未發
給加班費,則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為有理由。又被告對於原告呂彩鳳
所計算之加班時數、加班費金額已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一
第232頁反面、267頁反面),基此計算原告呂彩鳳應得之
加班費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91,653元。另被告僅對原告倪
瑛瑢之加班時數未扣除提前上班之時數有爭執,茲以附表二
所示加班時數,依上開規定即加班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
工資加給1/3,加班超過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
計算,倪瑛瑢得請求之加班費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為34,245
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呂彩鳳、倪瑛瑢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第1、2款,請求被告各給付91,653元、34,245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9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一第13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亦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
擔保金如主文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張宸維
附表一(呂彩鳳)
┌──┬─────┬────┬────┬────────┐
│編號│加班日期│加班時數│當時月薪│應給予加班費│
├──┼─────┼────┼────┼────────┤
│1│103.4.1.│0時48分│40,240元│179元│
├──┼─────┼────┼────┼────────┤
│2│103.4.2.│1時41分│40,240元│378元│
├──┼─────┼────┼────┼────────┤
│3│103.5.2.│0時55分│40,240元│205元│
├──┼─────┼────┼────┼────────┤
│4│103.5.5.│1時21分│40,240元│303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5│103.6.3.│0時34分│40,240元│127元│
├──┼─────┼────┼────┼────────┤
│6│103.7.2.│1時02分│40,240元│232元│
├──┼─────┼────┼────┼────────┤
│7│103.7.3.│0時40分│40,240元│149元│
├──┼─────┼────┼────┼────────┤
│8│103.8.4.│3時19分│40,240元│818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9│103.9.1.│0時44分│40,240元│164元│
├──┼─────┼────┼────┼────────┤
│10│103.9.2.│1時42分│40,240元│381元│
├──┼─────┼────┼────┼────────┤
│11│103.10.2.│1時30分│41,900元│350元│
├──┼─────┼────┼────┼────────┤
│12│103.10.3.│0時40分│41,900元│155元│
├──┼─────┼────┼────┼────────┤
│13│103.11.3.│0時34分│41,900元│132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4│103.11.4.│1時28分│41,900元│343元│
├──┼─────┼────┼────┼────────┤
│15│103.12.2.│0時54分│41,900元│210元│
├──┼─────┼────┼────┼────────┤
│16│104.1.6.│0時42分│41,900元│163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7│104.2.2.│2時24分│41,900元│584元│
├──┼─────┼────┼────┼────────┤
│18│104.2.3.│2時28分│41,900元│603元│
├──┼─────┼────┼────┼────────┤
│19│104.3.2.│1時21分│41,900元│315元│
├──┼─────┼────┼────┼────────┤
│20│104.3.3.│1時20分│41,900元│311元│
├──┼─────┼────┼────┼────────┤
│21│104.4.1.│2時17分│41,900元│550元│
├──┼─────┼────┼────┼────────┤
│22│104.4.2.│3時35分│41,900元│929元│
├──┼─────┼────┼────┼────────┤
│23│104.5.4.│3時58分│41,900元│1,041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24│104.5.5.│2時44分│41,900元│681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25│104.6.1.│2時29分│41,900元│608元│
├──┼─────┼────┼────┼────────┤
│26│104.6.2.│1時57分│41,900元│456元│
├──┼─────┼────┼────┼────────┤
│27│104.7.2.│1時08分│41,900元│265元│
├──┼─────┼────┼────┼────────┤
│28│104.8.4.│1時03分│41,900元│245元│
├──┼─────┼────┼────┼────────┤
│29│104.9.1.│1時55分│41,900元│448元│
├──┼─────┼────┼────┼────────┤
│30│104.9.2.│2時37分│41,900元│647元│
├──┼─────┼────┼────┼────────┤
│31│104.10.1.│1時9分│43,900元│281元│
├──┼─────┼────┼────┼────────┤
│32│104.10.2.│1時26分│43,900元│351元│
├──┼─────┼────┼────┼────────┤
│33│104.11.2.│0時40分│43,900元│163元│
├──┼─────┼────┼────┼────────┤
│34│104.11.3.│1時36分│43,900元│392元│
├──┼─────┼────┼────┼────────┤
│35│104.12.1.│2時40分│43,900元│693元│
├──┼─────┼────┼────┼────────┤
│36│104.12.2.│1時45分│43,900元│428元│
├──┼─────┼────┼────┼────────┤
│37│104.12.3.│0時44分│43,900元│179元│
├──┼─────┼────┼────┼────────┤
│38│105.1.4.│3時47分│43,900元│1034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39│105.1.5.│3時13分│43,900元│861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40│105.1.6.│1時34分│43,900元│38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41│105.2.1.│3時40分│43,900元│999元│
├──┼─────┼────┼────┼────────┤
│42│105.2.2.│3時15分│43,900元│872元│
├──┼─────┼────┼────┼────────┤
│43│105.2.3.│1時34分│43,900元│384元│
├──┼─────┼────┼────┼────────┤
│44│105.3.1.│3時20分│43,900元│897元│
├──┼─────┼────┼────┼────────┤
│45│105.3.2.│3時48分│43,900元│1040元│
├──┼─────┼────┼────┼────────┤
│46│105.3.3.│1時06分│43,900元│269元│
├──┼─────┼────┼────┼────────┤
│47│105.4.1.│5時15分│43,900元│1482元│
├──┼─────┼────┼────┼────────┤
│48│105.4.6.│4時05分│43,900元│1126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49│105.4.7.│1時44分│43,900元│42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50│105.5.3.│6時23分│43,900元│1829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51│105.5.4.│4時14分│43,900元│1172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52│105.5.5.│0時37分│43,900元│151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53│105.6.1.│3時43分│43,900元│1014元│
├──┼─────┼────┼────┼────────┤
│54│105.6.2.│1時41分│43,900元│412元│
├──┼─────┼────┼────┼────────┤
│55│105.6.3.│4時10分│43,900元│1152元│
├──┼─────┼────┼────┼────────┤
│56│105.7.1.│5時12分│43,900元│1467元│
├──┼─────┼────┼────┼────────┤
│57│105.7.4.│4時36分│43,900元│1284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58│105.7.5.│1時15分│43,900元│306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59│105.8.1.│4時34分│43,900元│1274元│
├──┼─────┼────┼────┼────────┤
│60│105.8.2.│4時58分│43,900元│1396元│
├──┼─────┼────┼────┼────────┤
│61│105.9.1.│3時19分│43,900元│892元│
├──┼─────┼────┼────┼────────┤
│62│105.9.2.│4時42分│43,900元│1314元│
├──┼─────┼────┼────┼────────┤
│63│105.10.3.│3時17分│46,100元│926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64│105.10.4.│4時43分│46,100元│1386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65│105.10.5.│1時39分│46,100元│424元│
├──┼─────┼────┼────┼────────┤
│66│105.11.1.│4時56分│46,100元│1455元│
├──┼─────┼────┼────┼────────┤
│67│105.11.2.│3時37分│46,100元│1033元│
├──┼─────┼────┼────┼────────┤
│68│105.11.3.│0時42分│46,100元│180元│
├──┼─────┼────┼────┼────────┤
│69│105.12.1.│5時52分│46,100元│1755元│
├──┼─────┼────┼────┼────────┤
│70│105.12.2.│4時52分│46,100元│1434元│
├──┼─────┼────┼────┼────────┤
│71│105.12.5.│0時41分│46,100元│17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72│106.1.3.│5時32分│46,100元│1648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73│106.1.4.│3時34分│46,100元│101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74│106.1.5.│2時48分│46,100元│771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75│106.2.2.│1時55分│46,100元│493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76│106.2.3.│3時50分│46,100元│1102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77│106.3.1.│5時23分│46,100元│1600元│
├──┼─────┼────┼────┼────────┤
│78│106.3.2.│4時38分│46,100元│1359元│
├──┼─────┼────┼────┼────────┤
│79│106.3.3.│2時28分│46,100元│664元│
├──┼─────┼────┼────┼────────┤
│80│106.4.5.│4時52分│46,100元│1434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81│106.4.6.│5時01分│46,100元│1482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82│106.4.7.│0時59分│46,100元│253元│
├──┼─────┼────┼────┼────────┤
│83│106.5.2.│1時46分│46,100元│454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84│106.5.3.│3時48分│46,100元│1092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85│106.5.4.│1時09分│46,100元│296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86│106.6.1.│4時24分│46,100元│1284元│
├──┼─────┼────┼────┼────────┤
│87│106.6.2.│3時45分│46,100元│1076元│
├──┼─────┼────┼────┼────────┤
│88│106.6.3.│1時19分│46,100元│338元│
├──┼─────┼────┼────┼────────┤
│89│106.7.3.│1時57分│46,100元│501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90│106.7.4.│1時40分│46,100元│428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91│106.7.5.│0時37分│46,100元│158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92│106.8.1.│2時34分│46,100元│696元│
├──┼─────┼────┼────┼────────┤
│93│106.8.2.│2時33分│46,100元│691元│
├──┼─────┼────┼────┼────────┤
│94│106.8.3.│0時59分│46,100元│253元│
├──┼─────┼────┼────┼────────┤
│95│106.9.1.│2時49分│46,100元│776元│
├──┼─────┼────┼────┼────────┤
│96│106.9.4.│4時09分│46,100元│1204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97│106.9.5.│0時31分│46,100元│132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98│106.10.2.│2時52分│47,500元│816元│
├──┼─────┼────┼────┼────────┤
│99│106.10.3.│2時08分│47,500元│574元│
├──┼─────┼────┼────┼────────┤
│100│106.11.1.│2時02分│47,500元│541元│
├──┼─────┼────┼────┼────────┤
│101│106.11.2.│3時27分│47,500元│1009元│
├──┼─────┼────┼────┼────────┤
│102│106.11.3.│2時21分│47,500元│646元│
├──┼─────┼────┼────┼────────┤
│103│106.12.1.│3時30分│47,500元│1026元│
├──┼─────┼────┼────┼────────┤
│104│106.12.4.│2時56分│47,500元│838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05│106.12.5.│1時02分│47,500元│27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06│107.1.2.│1時16分│47,500元│338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07│107.1.3.│3時05分│47,500元│888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08│107.1.4.│1時46分│47,500元│468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09│107.2.1.│2時37分│47,500元│734元│
├──┼─────┼────┼────┼────────┤
│110│107.2.2.│5時12分│47,500元│1588元│
├──┼─────┼────┼────┼────────┤
│111│107.2.5.│1時50分│47,500元│486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12│107.3.1.│2時32分│47,500元│706元│
├──┼─────┼────┼────┼────────┤
│113│107.3.2.│4時30分│47,500元│1356元│
├──┼─────┼────┼────┼────────┤
│114│107.3.5.│1時22分│47,500元│362元│
├──┼─────┼────┼────┼────────┤
│115│107.4.2.│3時11分│47,500元│924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16│107.4.3.│4時17分│47,500元│128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17│107.4.9.│0時42分│47,500元│18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18│107.5.2.│3時47分│47,500元│1119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19│107.5.3.│3時21分│47,500元│976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20│107.5.4.│0時48分│47,500元│21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21│107.6.1.│2時54分│47,500元│827元│
├──┼─────┼────┼────┼────────┤
│122│107.6.4.│2時49分│47,500元│800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23│107.6.5.│0時42分│47,500元│18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24│107.7.2.│2時40分│47,500元│750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25│107.7.3.│3時16分│47,500元│951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26│107.7.4.│0時55分│47,500元│243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27│107.8.1.│2時31分│47,500元│701元│
├──┼─────┼────┼────┼────────┤
│128│107.8.2.│3時26分│47,500元│1004元│
├──┼─────┼────┼────┼────────┤
│129│107.8.3.│1時40分│47,500元│442元│
├──┼─────┼────┼────┼────────┤
│130│107.9.4.│0時47分│47,500元│20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31│107.9.5.│0時32分│47,500元│141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32│107.11.5.│0時42分│47,500元│18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合計91,653元│
└───────────────────────────┘
附表二(倪瑛瑢)
┌──┬─────┬────┬────┬────────┐
│編號│加班日期│加班時數│當時月薪│應給予加班費│
│││(如加班│││
│││時數高於│││
│││原告主張│││
│││時數,則│││
│││以原告主│││
│││張為準)│││
├──┼─────┼────┼────┼────────┤
│1│103.4.2.│1時12分│32,500元│217元│
├──┼─────┼────┼────┼────────┤
│2│103.7.1.│1時06分│32,500元│199元│
├──┼─────┼────┼────┼────────┤
│3│103.7.2.│0時51分│32,500元│154元│
├──┼─────┼────┼────┼────────┤
│4│103.7.3.│0時35分│32,500元│105元│
├──┼─────┼────┼────┼────────┤
│5│103.9.1.│0時43分│32,500元│130元│
├──┼─────┼────┼────┼────────┤
│6│103.9.2.│0時56分│32,500元│169元│
├──┼─────┼────┼────┼────────┤
│7│103.11.3.│0時44分│32,500元│133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8│103.12.2.│0時35分│32,500元│105元│
├──┼─────┼────┼────┼────────┤
│9│104.1.6.│0時47分│32,500元│146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0│104.2.2.│0時53分│33,400元│164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1│104.2.3.│1時12分│33,400元│223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2│104.3.2.│1時21分│33,400元│250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3│104.3.3.│1時20分│33,400元│24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4│104.3.4.│1時38分│33,400元│303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15│104.4.1.│0時41分│33,400元│127元│
├──┼─────┼────┼────┼────────┤
│16│104.4.2.│1時42分│33,400元│315元│
├──┼─────┼────┼────┼────────┤
│17│104.5.4.│0時51分│33,400元│158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18│104.5.5.│0時54分│33,400元│16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9│104.6.1.│0時47分│33,400元│145元│
├──┼─────┼────┼────┼────────┤
│20│104.6.2.│0時37分│33,400元│114元│
├──┼─────┼────┼────┼────────┤
│21│104.7.1.│0時51分│33,400元│158元│
├──┼─────┼────┼────┼────────┤
│22│104.7.2.│0時56分│33,400元│173元│
├──┼─────┼────┼────┼────────┤
│23│104.7.3.│1時31分│33,400元│282元│
├──┼─────┼────┼────┼────────┤
│24│104.8.5.│1時11分│33,400元│220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25│104.9.3.│0時58分│33,400元│179元│
├──┼─────┼────┼────┼────────┤
│26│104.10.2.│1時14分│33,400元│229元│
├──┼─────┼────┼────┼────────┤
│27│104.11.2.│1時29分│33,400元│275元│
├──┼─────┼────┼────┼────────┤
│28│104.11.3.│0時39分│33,400元│121元│
├──┼─────┼────┼────┼────────┤
│29│104.12.1.│1時2分│33,400元│192元│
├──┼─────┼────┼────┼────────┤
│30│105.1.4.│1時2分│34,300元│197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31│105.1.5.│1時2分│34,300元│19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32│105.1.6.│1時34分│34,300元│299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33│105.2.1.│0時58分│34,300元│185元│
├──┼─────┼────┼────┼────────┤
│34│105.2.2.│1時36分│34,300元│306元│
├──┼─────┼────┼────┼────────┤
│35│105.2.3.│1時36分│34,300元│306元│
├──┼─────┼────┼────┼────────┤
│36│105.3.1.│2時5分│34,300元│402元│
├──┼─────┼────┼────┼────────┤
│37│105.3.2.│1時28分│34,300元│280元│
├──┼─────┼────┼────┼────────┤
│38│105.3.3.│1時7分│34,300元│213元│
├──┼─────┼────┼────┼────────┤
│39│105.4.1.│5時14分│34,300元│1154元│
├──┼─────┼────┼────┼────────┤
│40│105.4.6.│1時54分│34,300元│363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41│105.4.7.│1時21分│34,300元│258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42│105.5.3.│6時16分│34,300元│1401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43│105.5.4.│1時40分│34,300元│319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44│105.6.1.│3時40分│34,300元│780元│
├──┼─────┼────┼────┼────────┤
│45│105.6.2.│0時41分│34,300元│130元│
├──┼─────┼────┼────┼────────┤
│46│105.6.3.│0時44分│34,300元│140元│
├──┼─────┼────┼────┼────────┤
│47│105.7.1.│1時12分│34,300元│229元│
├──┼─────┼────┼────┼────────┤
│48│105.7.4.│1時49分│34,300元│34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49│105.7.5.│1時23分│34,300元│26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50│105.8.1.│0時59分│34,300元│188元│
├──┼─────┼────┼────┼────────┤
│51│105.8.2.│2時54分│34,300元│597元│
├──┼─────┼────┼────┼────────┤
│52│105.9.1.│2時42分│34,300元│550元│
├──┼─────┼────┼────┼────────┤
│53│105.9.2.│3時17分│34,300元│689元│
├──┼─────┼────┼────┼────────┤
│54│105.10.3.│2時03分│34,300元│393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55│105.10.4.│4時58分│34,300元│1091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56│105.11.2.│1時25分│34,300元│271元│
├──┼─────┼────┼────┼────────┤
│57│105.11.3.│0時46分│34,300元│146元│
├──┼─────┼────┼────┼────────┤
│58│105.12.1.│3時35分│34,300元│760元│
├──┼─────┼────┼────┼────────┤
│59│105.12.2.│1時43分│34,300元│328元│
├──┼─────┼────┼────┼────────┤
│60│105.12.5.│1時44分│34,300元│331元│
├──┼─────┼────┼────┼────────┤
│61│106.1.3.│1時46分│35,300元│346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62│106.1.4.│1時18分│35,300元│255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63│106.1.5.│3時20分│35,300元│719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64│106.2.2.│1時26分│35,300元│281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65│106.2.3.│6時41分│35,300元│1540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66│106.2.6.│0時59分│35,300元│193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67│106.3.1.│2時16分│35,300元│459元│
├──┼─────┼────┼────┼────────┤
│68│106.3.2.│4時06分│35,300元│907元│
├──┼─────┼────┼────┼────────┤
│69│106.3.3.│0時40分│35,300元│131元│
├──┼─────┼────┼────┼────────┤
│70│106.4.5.│1時44分│35,300元│340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71│106.4.6.│0時46分│35,300元│151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72│106.4.7.│1時24分│35,300元│27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73│106.5.2.│0時56分│35,300元│183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74│106.5.3.│0時44分│35,300元│144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75│106.5.4.│0時44分│35,300元│14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76│106.6.3.│0時34分│35,300元│111元│
├──┼─────┼────┼────┼────────┤
│77│106.7.4.│0時37分│35,300元│121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78│106.7.5.│0時31分│35,300元│101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79│106.8.1.│0時51分│35,300元│167元│
├──┼─────┼────┼────┼────────┤
│80│106.8.2.│0時41分│35,300元│134元│
├──┼─────┼────┼────┼────────┤
│81│106.9.1.│1時46分│35,300元│348元│
├──┼─────┼────┼────┼────────┤
│82│106.9.4.│0時48分│35,300元│15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83│106.10.3.│2時19分│35,300元│470元│
├──┼─────┼────┼────┼────────┤
│84│106.11.1.│1時3分│35,300元│206元│
├──┼─────┼────┼────┼────────┤
│85│106.11.2.│2時0分│35,300元│394元│
├──┼─────┼────┼────┼────────┤
│86│106.11.3.│0時39分│35,300元│127元│
├──┼─────┼────┼────┼────────┤
│87│106.12.1.│0時37分│35,300元│121元│
├──┼─────┼────┼────┼────────┤
│88│107.1.3.│1時37分│35,300元│318元│
├──┼─────┼────┼────┼────────┤
│89│107.2.1.│0時55分│35,300元│180元│
├──┼─────┼────┼────┼────────┤
│90│107.2.2.│0時38分│35,300元│124元│
├──┼─────┼────┼────┼────────┤
│91│107.2.5.│1時39分│35,300元│325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92│107.3.1.│4時26分│35,300元│991元│
├──┼─────┼────┼────┼────────┤
│93│107.3.2.│4時28分│35,300元│1000元│
├──┼─────┼────┼────┼────────┤
│94│107.3.5.│0時47分│35,300元│154元│
││(該月第3││││
││個工作天)││││
├──┼─────┼────┼────┼────────┤
│95│107.4.2.│3時36分│36,800元│820元│
├──┼─────┼────┼────┼────────┤
│96│107.5.3.│2時28分│36,800元│530元│
├──┼─────┼────┼────┼────────┤
│97│107.6.4.│2時42分│36,800元│590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98│107.7.2.│0時39分│36,800元│133元│
││(該月第1││││
││個工作天)││││
├──┼─────┼────┼────┼────────┤
│99│107.7.3.│1時59分│36,800元│407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00│107.8.1.│1時46分│36,800元│362元│
├──┼─────┼────┼────┼────────┤
│101│107.8.2.│3時20分│36,800元│752元│
├──┼─────┼────┼────┼────────┤
│102│107.8.3.│1時37分│36,800元│332元│
├──┼─────┼────┼────┼────────┤
│103│107.9.4.│0時31分│36,800元│106元│
││(該月第2││││
││個工作天)││││
├──┼─────┼────┼────┼────────┤
│104│107.10.2.│0時24分│36,800元│82元│
├──┴─────┴────┴────┴────────┤
│合計34,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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