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葛景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月3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416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葛景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甲苯壹罐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2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甲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葛景國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扣案物之照片2張。
㈢扣案之甲苯1罐。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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