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29號
原   告  張永明
被   告  廖成祥
      廖 袁玉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二人各自移轉土地及建物,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準。
二、依原告起訴所陳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坐落臺中市○區○村段
  ○○○○號土地之面積為2,4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41,500元每平方公尺,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移轉
  之土地應有部分合計182/20,000,是本件土地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939,971元【計算式:41,500×2,489×182/20,000
  =939,971,元以下四捨五入】。另依原告所陳之房屋稅繳納
  書,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建物之課
  稅現值為117,100元,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移轉之層次為5樓
  中之第4樓(應有部分合計全部),則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23,420元【計算式:117,100÷5=23,420】。綜上,
  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合計963,391元【計算式:939,971+23,42
  0=963,39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3,3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220元
  ,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9,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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