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高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偵字第10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高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5條之4第2項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笫1項笫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