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小字第12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三、倒數第7行關於「違約紀
錄」之記載,應更正為「違規紀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