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六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黃俊榮 葉桂銘 被告戊○○
乙○○甲○○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協同證人即對保人 左敬業 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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