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惠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
本一件)及提出上訴補充狀暨所附證物之繕本,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
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補充狀暨所附證物並未檢附繕本,爰定期
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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