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2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展鴻奎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二、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三、本院已函詢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
  並補正被繼承人之正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六、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展鴻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
  ,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按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房地現值,按
  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展鴻奎之應繼分比例定之,並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5,941元(計算方式:1,063,762元×(1/4)=2
  65,9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不動產          │房地現值(新臺幣)  │
├─────────────┼───────────┤
│彰化縣○○鄉○○○段554地│751,062元(土地公告現│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
│             │面積96.29平方公尺=751│
│             │,062元)       │
├─────────────┼───────────┤
│彰化縣○○鄉○○○段342建│312,700元      │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
│合計           │1,063,762元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