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2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展鴻奎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二、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三、本院已函詢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
並補正被繼承人之正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六、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展鴻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
,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按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房地現值,按
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展鴻奎之應繼分比例定之,並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5,941元(計算方式:1,063,762元×(1/4)=2
65,9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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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房地現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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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鄉○○○段554地│751,062元(土地公告現│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
│ │面積96.29平方公尺=751│
│ │,0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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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鄉○○○段342建│312,700元 │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
│合計 │1,063,7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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