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坤松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
  仟柒佰元(含顧問費用74,700元、違約金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
  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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