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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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64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劉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事實摘要第九行關於「尚欠本金00元未
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本金78,617元未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依職權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