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64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劉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事實摘要第九行關於「尚欠本金00元未
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本金78,617元未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依職權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