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被告甲○○○
丙○○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
一、 陳開陽 經徵收之土地座落地點、徵收時間。
二、陳開陽經原告丁○○經手辦理買賣之房屋建號、土地地號及座落地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