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0號原告甲○○被告乙○○
41號(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2,170,350元及其利息,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170,350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