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馬培甲 、 蔡寶秀 )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所得清單、戶籍謄本,並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每月支出扶養馬培甲、蔡寶秀各新台幣(下同)4,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繳納房屋(桃園縣○○鄉○○路260之1號4樓)租金之租賃契約。
五、提出每月支出水電費750元,餐費6,000元、交通費用1,00
0元、生活日用品1,000元、手機費用300元、醫藥費600元、修車費500元、服裝費5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提出滯納健保費12,926元、強制機車責任險保費及行照、燃料費合計2,482元、所得稅26,8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