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呂股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5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7月1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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