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園訂三生住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臨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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