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經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5公克)(保管字號:83年度保管字第2858號),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因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開判決判決有罪確定,惟就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5公克),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83年度保管字第2858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玉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