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幫助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3月中旬某日、同年4月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幫助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4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08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5年10月5日假釋出監,然嗣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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