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石龍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佰
陸拾肆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
值6,700元×面積285.68平方公尺)×4分之1+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87,400元×4分之1=500,
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