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80號
原   告  蔡吟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惠玲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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