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73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等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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