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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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54號聲請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春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