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5號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莊玲如訴訟代理人曾智暐
方仁川鄒均鑫被告 尤利智 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行中關於「第三選區」記載,應更正為「第二選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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