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3號附民原告 許鳳宜 附民被告 呂朝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